美食外送平台Uber Eats自2021年2月1日起,悄悄改變其在台營運架構模式,從原來與貨運業者合作,再由該等貨運業者配合的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改為僅透過其百分之百控股的台灣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亦為汽車貨運業者),直接為消費者提供餐飲外送服務。Uber Eats做此等營運架構調整,應該是基於過去進行訴願的經驗所致。
搜尋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可以發現截至2021年3月20日止,Uber Eats共有11件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雇主應在勞工到職日7日內辦理退休金提繳)的案件而受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裁罰,裁罰頻率約為每月一件,其中有7件訴願已遭勞動部駁回,且有1件已進入到行政訴訟程序。在訴願中Uber Eats基本上主張:實際從事運送服務的是貨運業者,而外送員是與合作的貨運業者間成立承攬關係,外送員與Uber Eats間就運送服務並沒有任何契約關係。但從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下稱「訴願會」)的訴願決定書來看,原處分機關勞保局與訴願會均不採信Uber Eats的主張,而是透過勞動檢查發現實際上Uber Eats有運費金流、價金議定、外送員招募與審核、管理、教育訓練、外送員的帳號許可與異動、報酬計算等事務的全權處理權,且Uber Eats提供的文件中也有明文規定外送員的詳細送餐流程、服儀和態度要求、禁止私下攬客、多次送錯餐停權等規則,因而認定Uber Eats與外送員間存有實質上的勞動契約。
為什麼Uber Eats要持續與主管機關進行法律戰呢?這是因為Uber Eats和外送員間是不是勞動契約,對於雙方權益都有很大的差異。從Uber Eats的角度來看:如果是勞動契約,就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勞動法令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舉例而言,雇主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保勞健保並負擔部分保費,也需要紀錄、管理外送員的工作時間、給付加班費等,甚至面對來自工會的壓力。因此,如果Uber Eats與外送員間的契約是勞動契約,其營運成本及義務,和先前僅是與貨運業者合作而與外送員間不存在契約關係的架構相比,提高了很多。
從外送員角度來看:如果是勞動契約,適用勞動相關法令的結果可能是種限制,例如外送員即便自己願意不眠不休多接單,也因工作時間規定不能盡情地接單。最明顯的例子是在新北市政府審議通過「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後,在新聞訪問時可以看到有受訪的外送員表示希望政府不要限制每日工作時間上限,以免影響收入。
目前Uber Eats已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於訴願會實質認定的作法是否支持,以及對於從屬性的認定是否與勞動部一致,將是之後的觀察重點。平台業者應隨時留意相關見解的變動適時調整經營模式,以確保遵循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