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下稱「此辦法」)已於今年(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此辦法是根據《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訂定,依照該條例,若個人以現金投資新創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且持股期間達2年,就可以在最多新台幣300萬元的額度內,享有投資金額的50%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抵減優惠。

須注意的是,個人所投資的新創須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亦即須為依據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而所謂的高風險新創,根據此辦法,也就是設立登記未滿2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公司:(i) 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ii) 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iii) 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由符合條件的公司在設立登記日起2年內,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等文件自行向經濟部申請。經查詢經濟部所公布之資料,截至110年3月16日,符合此辦法之新創公司有82間,數量並不算多。另應注意,符合適用條件之個人,須於持股屆滿2年的「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提出證明書節稅,若漏未申報,跨年度就無法再適用此辦法。

產創條例第23-2條及此辦法的訂定固然是為了獎勵投資,以促進創新發展,但是台灣新創公司是否真的能夠受益,可能有幾點須考量的問題:

首先,此辦法對於高風險新創的定義過於空泛,審查可能流於主觀判斷,使新創公司在申請時,無法得知其審查標準。

再者,文書準備可能對於新創來說也是不小的負擔。

另外,為方便募資及公司架構考量,台灣許多新創公司喜歡先將公司設於境外,再以境外公司在台灣投資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屬於此辦法下的「新創」,而無法享有稅捐優惠。

新創初期須面臨最大的挑戰就是募資問題,此辦法對於個人投資台灣新創的意願影響如何,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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