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資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下稱「高風險新創」)享有之減稅優惠,除本所先前曾撰文提到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針對投資額可享有抵減優惠,亦即若個人以現金投資同一新創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且持股期間達2年,就可以在最多新台幣300萬元的額度內,享有投資金額的50%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抵減優惠,另依照今年初所修正公布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此條例」),個人交易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之股票,且交易時該高風險新創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所得也免予計入綜合所得淨額。

至於何謂此條例的高風險新創,財政部及經濟部於4月14日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下稱「此辦法」),規範三種認定標準:

  1.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1)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2)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及(3)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2. 公司設立登記未超過5年且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經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取得經櫃買中心認可機關出具的「公司具創意新創意意見書」或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敘明公司具創新創意理由之推薦函而登錄創櫃板者。

  3. 依照先前撰文所提到的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被核定為高風險新創者。

公司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以符合第1類認定標準,主管機關每次核定期限為2年,期滿後如符合規定,可再申請核定。符合第2及3類標準之公司可直接視為此條例的高風險新創,免申請核定。

應注意的是,若要依照此辦法享有減稅優惠,個人所交易股票的發行公司應在交易日前依照前述標準被認定為高風險新創。此外,若依照第三類之認定標準被視為是高風險新創,因產業創新條例對於高風險新創的標準是設立登記日起二年內,故若投資人欲在公司設立兩年後交易其股票,該股票的發行公司仍需要按照前述第一點的標準核定或符合第二點的規定被認為是高風險新創,投資人才能就交易所得享有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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