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在2013年就已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惟洗錢防制法前於2017年11月7日修正,增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應適用該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而行政院於今(民國110年)年4月7日發布法規命令,訂定經營以下業務之業者屬於該規定之範圍:

  1. 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2. 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3. 虛擬通貨之移轉。
  4. 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5. 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金管會並依據洗錢防制法,訂有《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除該辦法第7條另定施行日期外,該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若有從事以上業務的虛擬通貨業者,依照該辦法,應檢視其是否建立以下機制:

  • 確認客戶身分

業者應在所規範的情形下確認客戶身分,並依據客戶主體取得相關之資訊,例如客戶為自然人時,應至少取得客戶之姓名、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出生日期、國籍及地址。另業者應評估各該客戶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以風險高低決定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的強度。

  • 保留相關紀錄

業者應保留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至少5年。

  • 申報可疑交易

對於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現金交易或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應於在相關期限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內容應包括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作業程序、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制度及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的稽核程序等,且業者應指派管理層級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監督洗錢防制事宜。

對於業者上述措施的執行情形,金管會有權隨時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若虛擬通貨業者違反相關規定,依照洗錢防制法,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另辦法第7條要求轉出方業者於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取得轉出人及接收人雙方資訊,並將前開資訊提供給接收方業者。惟接收人實名制現階段執行上可能有困難,故該辦法第18條明訂延後實施,視國際間實務狀況再訂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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